現如今,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許多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不得不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在長時間從事接觸有害作業中,可能損害健康,甚至罹患職業病。
為了消除、控制和預防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但偏偏有的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不按規定執行。
驚,4名勞動者確診為職業性矽肺壹期!
案 情 簡 介
日前,常山縣衛健局收到某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稱某公司有4名勞動者確診為職業性矽肺壹期,并提供了4名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對4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同日,常山縣衛健局進行案件受理并立案。
經調查,該公司裝車崗位等工作場所粉塵濃度檢測多次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未采取有效工程防護措施,致使勞動者長期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且由于在管理、培訓、指導、教育方面的缺失,勞動者未能正確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為職業病的發生埋下隱患。加之該公司每年一次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執行不到位,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勞動者職業病的早期損害和職業禁忌癥。
該公司的行為對4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2.罰款人民幣貳拾肆萬元整(240000.00元)。
舉 案 說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這是常山縣首個因為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病人進行處罰的案件,具有典型性。
從本案來看,4名職業病病人工作時均接觸粉塵,且A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甚至缺失,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從而導致一次性診斷報告四名職業病病人,給社會和診斷為職業病勞動者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嚴格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
同時,勞動者也不應存在麻痹思想,應當積極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對自身健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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